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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追讨_东莞专业收账|收债|讨债|收数|要账|要债企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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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权回收公司专业提供各种工程债务回收服务,工程债务问题一直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大疾病。基本上,解决工程借款的有效方法是建立和实行防止工程借款的长期机制,承包双方严格依法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工程借款,承包人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和渠道解决问题。

一、深圳债权回收公司工程债务回收注意事项。

1、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承包人的诉讼权。

诉讼时效又称消除时效,在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中,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失去诉讼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权利侵权之日起计算。同时,诉讼时效因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借款延长的时间一般较长,承包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不催促工程费用,但由于一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诉讼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因此,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诉讼权,承包人必须保留每次向承包人索取借款的证据。例如,对方收到催款信的收据、邮政快递的签字收据等。提交此类证据后,可起到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保证债权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到来,承包人在没有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公证送达催款信,保证承包人平静地起诉。

2.在诉讼前与发包人签订偿还协议,减轻诉讼难度。

人民法院受理工程款拖欠事件的原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这样的事件审理中,发包人可能会提出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检查等各种问题作为答辩理由。这对承包人来说,必须承担拒绝对方抗辩的大举证责任。起诉前,承包双方协商时,一般双方对立感情较小,承包人多表示不借款,主动制定还款计划。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承包人不认为这是承包人给自己画饼充饥,而是要抓住时机,在双方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与承包人签订偿还协议。这样,不仅达到了通过主张工程欠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而且在承包方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根据还款协议通过催款流程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承包方在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承包方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以直接以还款协议为起诉依据,从而将复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大大降低了承包方的举证责任,减轻了诉讼难度。当然,在拿到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承包方也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通过催收流程直接通过还款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方。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的优先赔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授予承包人的权利。指在承包方逾期未付款的情况下,除按建筑工程性质折价、拍卖外,承包方可与承包方协商折价此工程,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的价格优先折价该工程或拍卖的价格。为了提高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建筑工程竣工之日或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偿还权的6个月内,即使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该项目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仍可根据司法解释优先偿还该项目的价格。这大大提高了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承包人失去优先赔偿权时,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赔偿后,与其他债权人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馀的拍卖价格。在实践中,可以说很多承包怠慢行使权而失去优先赔偿权的教训可谓是深刻的。因此,对承包人来说,注意优先赔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非常重要。

4、起诉的同时应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和必要时自愿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检查、拘留、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无法执行是因为承包人没有财产,承包人转移了名义的财产,无法执行。为了为未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做好准备。在敌人之前,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了解承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已经初步了解的承包人的银行账户、土地、房地产、车辆、所有权等。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提供承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二是立即向法院提供保证。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会使承包人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承包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提供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承包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办理起诉手续。

5、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包方、分包方和分包方一并列为被告。

虽然政府三令五申,但在建筑市场高层分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不支持实际施工人员支付工程费用的要求,这些工程费用纠纷事件的最终受害者往往是进城工作的农民工。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明确规定,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仍应支持。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员完全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在诉讼技巧上,为了尽快帮助法庭查明事件,实际施工人员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将承包人、承包人和承包人一起列为事件被告。这样有利于庭审查明工程款支付情况和资金流向,通过分包方、分包方和分包方的相互质证和答辩减轻实际施工方的举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只在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但实际施工人这样做,不会增加诉讼成本,也不会承担额外的责任。相反,有助于加快诉讼程序,增加实现债权的概率,完全可行。

6、工程量存在争议时,应及时申请工程量鉴定。

许多实际施工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处于急于工作的弱势地位,往往不敢在合同条款上讨价还价,甚至在工作之前。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实际施工人员的举证难度大大提高。许多狡猾的承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款后,以与实际施工人没有明确约定为理由,拼命降低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拒绝结账。出现这种情况时,实际施工人员应尽量提供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果还没有确定,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确定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了保证鉴定的准确性,避免分包方提出异议,所有实际施工人员应同时鉴定共同承包的工程量,正确区分和定义各实际施工人员的工程量,减少争议。

7.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市民一年,双方为法人或。